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九条有效进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和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应当分别统计其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和境内货源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