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