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