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