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