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