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