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药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国家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