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批准文件规定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