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高质量运用,支持创新主体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支持国内外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在特区范围内聚集、交易、转化,并享受特区相关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