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可以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根据指派或委托从事下列技术调查工作:
(一)对技术事实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
(二)参与调查取证,并对其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三)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四)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调查官对在履行调查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遇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由案件处理部门指令其回避。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配备技术调查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