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兴产业、优势传统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培育高质量专利、高知名度商标和优势产业品牌,推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标准化、产业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