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行政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并引导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