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第四章 日常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存在破损、脱落、明显污迹或者严重变色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刷、更换、维修;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防止他人靠近的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况采取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