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装修改造、检查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外侧立面(含屋面)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