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章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分别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