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第十一条已修改《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