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