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