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