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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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