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企业、单位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企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供应安全负责,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