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