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