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者应当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车用气瓶,不得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充装业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