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