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