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