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有效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井下安全检查。小煤矿企业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五人。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