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所辖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煤矿存在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