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