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煤矿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