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