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