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销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查验所经营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一致性。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