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