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员工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或者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理举报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接受举报的机关以及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