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促进中医药的传播和应用,营造关心、支持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