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开发,以及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并进行二次开发研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