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