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