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