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巴里坤特色的旅游商品。

鼓励发展种植业,开发三塘湖辣椒、晚熟哈密瓜,奎苏金土豆等特色农产品;鼓励发展牛、羊、驼、驴等养殖业,开发特色乳制品;鼓励开发哈萨克刺绣、花毡,芨芨草、柳条编织等手工艺品;鼓励制作玛瑙、奇石、根雕等地方工艺品。

鼓励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优势开发新型保健食品。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