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