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供热期内,供电和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热单位正常用电和用水供给,不得擅自停电和停水。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