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收费管理、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改造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