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二)擅自处置、抵押特许经营设施、设备;(三)超负荷、超范围供热;(四)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