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