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历史街区内属于非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