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二)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