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广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本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