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