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依法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自组建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时,筹备组自动解散。

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解散并公告。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